江西省河道采砂新細化標準
發布時間:2017-10-30 05:19:19發布作者:鄭礦機器
8月14日,從江西省水利廳獲悉,該省已對《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水行政處罰事項進行了細化,制定了《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下文簡稱《標準》)。《標準》明確規定,在鄱陽湖非法采砂高處30萬元罰款。
**未經許可在河道內采砂,開采的砂石價值或破壞的砂石價值3萬元以下的,對在鄱陽湖采砂使用的采砂船舶(機具)采砂功率未超過4000千瓦的,并處5萬元罰款;采砂功率超過4000千瓦的,并處10萬元罰款。對在贛江、撫河、信江、饒河、修河干流采砂使用的采砂船舶(機具)采砂功率未超過限定功率的,并處2萬元罰款;采砂功率超過限定功率的,并處6萬元罰款。在其他河道用的采砂船舶(機具)采砂功率未超過限定功率的,并處1萬元罰款;采砂功率超過限定功率的,并處3萬元罰款。
**未經許可在河道內采砂,開采的砂石價值或者破壞的砂石價值超3萬元的沒收采砂船舶(機具);在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并處10萬元罰款;在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并處20萬元罰款;在8萬元以上的,并處30萬元罰款。兩次以上未經許可河道采砂的,或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砂的沒收采砂船舶(機具);對在鄱陽湖采砂的并處30萬元罰款;對在贛江、撫河、信江、饒河、修河干流采砂的,并處20萬元罰款;對在其他河道采砂的并處10萬元罰款。
**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采砂船舶電子信息化監控設備的,如逾期不改正,并處1萬元罰款。兩次以上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采砂船舶電子信息化監控設備的,如果逾期不改正,并處3萬元罰款。
運砂船舶裝運沒有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的河道砂石的,扣押違法運砂船舶,沒收違法所得。對運砂船舶核定載重或實際載重噸位在2000噸以下的,并處1萬元罰款;在2000噸以上5000噸以下的,并處2萬元罰款;在5000噸以上1萬噸以下的,并處3萬元罰款;在1萬噸以上的,并處5萬元罰款。
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運砂車輛裝運沒有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的河道砂石的,扣押違法運砂車輛,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罰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收購、銷售沒有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的河道砂石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收購、銷售河道砂石在2000噸以下的,并處1萬元罰款;在2000噸以上5000噸以下的,并處2萬元罰款;在5000噸以上1萬噸以下的,并處3萬元罰款;在1萬噸以上的,并處5萬元罰款。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同一主體既收購、銷售又運輸沒有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的河道砂石的,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運輸或者收購、銷售的大河道砂石量罰款。2000噸以下的,并處1萬元罰款;2000噸以上5000噸以下的,并處2萬元罰款;5000噸以上1萬噸以下的,并處3萬元罰款;1萬噸以上的,并處5萬元罰款。
《標準》規定,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要求采砂的屬許可期內**違反的,并處1萬元罰款;屬再次違反的,并處2萬元罰款;屬許可期內兩次以上超越許可證確定的范圍采砂的,處5萬元罰款,并吊銷采砂許可證。
不隨采隨運,在河道內擅自設置砂場、堆積砂石或者廢棄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貌,清除在河道內堆積的砂石、廢棄物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恢復原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所需資金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但高不超過5萬元。
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屬**的,收繳河道采砂許可證,并處3萬元罰款;屬兩次以上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并處5萬元罰款。
采砂船舶(機具)不按規定集中停放,擅自離開集中停放地點的,扣押采砂船舶(機具),并處1萬元罰款。
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船舶(機具)在可采區滯留的,扣押采砂船舶(機具),并處2萬元罰款。采砂船舶(機具)在禁采區內滯留的,扣押采砂船舶(機具),并處3萬元罰款。